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

2018年4月12日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政才一案

2018412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一案。
孙被控受贿1.7亿元。孙对法庭展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真诚地认罪、悔罪,真诚地服从法院判决。

孙政才受贿案在天津开庭,15年受贿1.7亿元人民币。孙政才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期宣判。在法庭上,孙政才最后陈述:我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诚地认罪、悔罪,真诚地服从法院判决。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检察机关指控孙政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政才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